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5-25 15:04来源:中子星教育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二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6〕23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师〔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原则
(一)坚持发放生活补助与学校艰苦边远程度相结合,依据学校实际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坚持向乡村边远学校和教学点倾斜。
(二)坚持实施“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
二、补助范围
1.县城规划区外的所有学校(校区)在编在岗教职工。
2.经县教育局批准到乡村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含学校领导)、支教人员、挂职人员,可按照服务单位标准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3.法定假期内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乡村教师属于补助对象。农村教师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至教育系统外单位或县城教育单位等离开乡村教育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的,离开期间不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调离乡村学校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离退休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三、乡村学校教师的分类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学校所在地的边远程度和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参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靖县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通知》(靖政综〔2009〕216号),对全县乡村学校进行分类,共分为五类(今后新增的乡村学校享受的类别参照与其最邻近的学校标准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一)A类(8):曲江华侨学校、书洋中心双峰小学、下坂小学、塔下小学、船场中心梧宅小学、南坑中心高竹小学、和溪中心迎新小学、奎洋中心上洋小学。
(二)B类(16):南靖三中、奎洋中学、和溪中学、奎洋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霞峰小学、松峰小学、梅林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长教小学、书洋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龙山中心内洞小学、南坪小学、南蔗小学、和溪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林中小学、坂场小学、土楼德育基地。
(三)C类(14):南靖二中、龙山中学、船场中心上汤小学、西坑小学、、龙山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双涌小学、宝斗小学、奎山小学、金山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都美小学、河墘小学、马公小学、金安小学、东建小学。
(四)D类(25):南靖四中、丰田华侨学校、船场中学、靖城中学、船场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世禄小学、集星小学、山城中心山边小学、下戴小学、靖城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沥阳小学、尚寨小学、阡桥小学、下割小学、古湖小学、大房小学、草前小学、天口小学、武林小学、田边小学、高新区中心小学、高新区中心幼儿园、龙山中心太保小学、双明小学、棠溪小学。
(五)E类(7):山城育才学校、南坑中心小学(本部、含中心幼儿园)、山城中心雁塔小学、汤坑小学、坎仔头小学、葛山小学、元湖小学。
各类学校补助标准为:
1.A类:600元/人.月,
2.B类:350元/人.月,
3.C类:300元/人.月,
4.D类:250元/人.月,
5.E类:200元/人.月。
四、发放办法
新调入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的生活补助自到乡村学校工作之日起按月发放。一学期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不予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抵乡镇工作补贴,按学期进行考核、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参照原山区教师岗位补助的发放方式,每学期结束,各乡村学校对补助对象进行造册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所需经费经审批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教育局,再由教育局拨付到各乡村学校发放。实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纪律要求
(一)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办理增减手续。县教育局要指导各校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人员进出要及时办理增减手续,特别是中心校内部教师交流变动后,要及时办理增减变动手续。
(二)建立问责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审核责任,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是补助对象、人数、档次标准等是否准确。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申报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制,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直接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具体由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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